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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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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建议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具体怎么回事?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有哪些优势?下面就让小编给大家带来代表建议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希望大家喜欢!

代表建议完善工伤认定“48小时限制”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之一。该规定自_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并实施以来,一直没有修改,争议不断。

“因为‘48小时’工伤认定的规定过于倚重时间的限制,而且条文规定明确,囿于形式标准,造成很多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甚至导致一些劳动者及家属因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而放弃对其医治,人为使伤患者符合在‘48小时’内死亡的条件,从而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安徽古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梁金辉代表认为,应该以人为本,结合当今医疗发展水平,尽快完善《工伤保险条例》,科学认定、优化细化“48小时之限”,切实加强对工伤、工亡者的法治保障。

为此,梁金辉进行了深入调研。他认为,工伤认定“48小时”条款规定不尽公平合理,而且没有考虑具体抢救过程的实际,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工伤保险的作用,不能给予工伤者充分的权益保障。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法律规定自然是越明确越好,该规定可以给行政机关确立一个技术标准,便于行政机关操作执行。但是,现实生活中患者的抢救时间并不会因为法律的明确规定而限定在某个时刻,把‘48小时’作为工伤认定的量化时间是将不确定的社会风险转嫁给弱势的劳动者,显然违背公平原则,而且这样的法律规定明显有违条例的立法初衷。”梁金辉说,这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基于该规定过于明确,法官往往未从工作性质、工作原因与突发疾病死亡的关联性入手进行具体分析,以至于作出的裁判各不相同。

梁金辉认为,随着医学的发展,一方面在现代先进的医疗技术设备和药品的作用下,维持病人的生命体征是比较容易做到的事情,有些病人家属为了保留一丝抢救的希望不愿意放弃治疗,可能导致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另一方面,如果病人在发病时所在的医疗机构条件有限,病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有时还需要转至条件更好的医院进行救治,如果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大部分均会超过48小时。

因此,梁金辉建议,完善“48小时内死亡”条款,增加其灵活性和可适用性,对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之外”抢救无效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未死亡,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如果有证据证明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与工作有关,即死亡与工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认定为工伤;对因连续转院治疗的病人,“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最后一次接诊时间为准。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公司持建设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文件)到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和《职工花名册》(一式二份)。填写时,由法人代表签字盖章并注明施工期限。

二、对企业中流动频繁的人员,缴费标准按照工程项目总造价的2‰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中标后,应将建设工程项目应缴的工伤保险费一次性缴纳。

三、对企业中相对稳定的人员,以企业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16%缴纳。

四、工伤医疗

原则上在本市范围内接受治疗,确因医院条件限制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必须在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待治疗终结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凭《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出院结论(病历)报告、住院门诊收费收据、医疗费明细清单、医疗费用单据和处方等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结报医疗费用。

五、工伤待遇

1、职工因工遭受事故伤害的,自受伤之日起一月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经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按规定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职工因工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因工死亡补助金。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可与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职工享受《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待遇。

对不符合定期领取相关工伤待遇或职工本人自愿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在与公司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后,参照《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劳社医[20__]6号)的规定执行。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按照《条例》和《省实施办法》的规定一次性享受待遇。

5、职工的缴费工资统一按年定额缴费基数执行(今后随社平工资适时调整),其工伤相关待遇按此基数赔偿。

六、相关要求

公司在施工期间如有人员变动的,需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备案。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大全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二)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关于新职工入职后的各项事宜规定:

1、新职工入职时,上交二代身份证复印件2张(无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开据户籍证明)和上交3张彩色一寸照片,上交公司人事行政部。

2、若员工入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对员工所处岗位的危险所在有及时提醒和说明的义务。

3、公司人事行政部将于每月15号前将上月新增转正员工的资料整理交至社会保障局参保。

4、新入职人员应在入职时在人事行政部领取并签订劳动合同,由公司人事行政部统一交至县人力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劳动合同认证。

五、关于职工离职后有关事宜的规定

1、职工擅自离职后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未按时将离职人员名单上交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车间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应承担离职人员每人每月缴纳保险所损失的费用,并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将不定时的对车间职工人数进行清点,清点过程中,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弄虚作假、隐私舞弊的,每发现一次将扣除该部门负责人员一定数目的罚款,并全公司通报批评。

4、公司人事行政部部于每月15号前将离职人员的名单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除保险。

5、职工合同期限届满后离职的,合同解除;合同届满后继续任职的,及时通知其续签劳动合同。

六、关于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事故的规定

1、职工在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发生任何意外,车间部门主管人员应在12小时之内及时上报人事行政部部办理各项保险事宜。

2、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或受伤员工本人未对工伤进行上报的',因工伤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车间部门主管人员承担。

3、公司人事行政部部应及时将工伤人员上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七、办理工伤保险所需提供的材料

1、 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

2、 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病例、药费报销单、诊断证明

4、 单位事故报告

5、 车祸需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6、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 2个人的证言证词(叙述当场事故过程)

8、 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最新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 发生事故,……

第十一条 ……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大全

1、目的

为了控制工伤事故率,降低公司成本,规范工伤申报及费用报销程序,并使工伤管理有依据可循,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红塔仁恒纸业有限公司前山工厂及高栏工厂在职的每位员工。

3、定义

工伤是指公司员工在工作中造成的职业病、负伤、致残和死亡。

4、职责

4.1总经理负责全面领导公司工伤管理工作。

4.2公司主管安全生产副总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和指导工伤管理工作。

4.3各部门经理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工伤管理工作。

4.4各部门领导采取有效的措施控制工伤事故率,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工伤认定及报销所需相关材料。

4.5人力资源部负责根据各部门提供的工伤认定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事故认定和鉴定手续,并按规定给予办理工伤理赔报销手续。

4.6各部门不得瞒报虚报工伤事故,应控制并降低工伤事故率,积极配合公司人力资源部及领导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

5、工伤事故认定范围

5.1依据《广东省工伤管理条例》执行。

6、工伤治疗及申报程序

6.1工伤人员必须送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首次急诊抢救可就近医院。

6.2部门相关负责人应在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立即按规定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详见附件),并在24小时内送至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向社保工伤科申报。如部门或个人发生工伤事故拒报或瞒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公司不予承担。并追究事故责任人瞒报责任。

6.3人力资源部及时向用人部门了解事故发生原因及伤亡情况,经审核后于接到工伤报告12小时内,或工伤事故发生48小时内向社保局电话申报。并于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科书面申报工伤认定。

6.4公司为部分员工购买的意外伤害险等商业险种,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时,员工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在事发24小时内向公司财务部报告,并积极配合财务部办理保险理赔等相关事宜。

7、工伤认定材料

7.1事故人身份证原件、首诊病历和疾病诊断证明书。

7.2现场证人证明书及现场证人身份证原件、事故人考勤记录、事故人劳动合同书原件。

7.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需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以及其他有效证明。

7.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出差申批表”或者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间工作原因证明材料;因工外出期间,属于由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决书。

7.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7.6属于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单位或者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旧伤复发后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

8、工伤事故报销管理

8.1人力资源部负责将工伤报销材料提报工伤保险部门并且办理相关工伤保险理赔手续。

8.2凡本公司已参保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应承担的部分费用,剩余部分费用由公司承担(但社保不予认可的费用由员工本人承担)。

8.3工伤医药费报销后,因原工伤部位旧伤复发需要再次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供医院证明交公司人力资源部,且由人力资源部向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报销医药费。

9、伤残鉴定及补助管理

9.1购买社保的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9.2购买意外伤害险等其他商业险种的将有保险公司按伤残程度计赔。

9.3在工伤住院期间,保险公司理赔误工费的。因凡是认定为工伤,无论有无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在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都由用人单位按《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支付给员工。故已购买其他商业险种所理赔的误工费不应再发放给工伤员工。

9.4医疗补偿标准及工资待遇,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执行。

9.4.3不能鉴定为工伤的,公司不承担医疗费用及工资待遇。由公司为其购买意外伤害险的,公司可以为其代办理赔业务,医疗费及误工费由保险公司理赔。

10、预防措施

10.1各部门应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需定期组织的生产安全知识及规范操作知识培训,使员工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作业。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2.1有事故隐患,生产作业条件恶劣,拖延不改,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2违反安全制度或操作规程,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3因不正确穿带劳动保护用品等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4发现有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造成伤亡事故的。

10.2.5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重处罚(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10.3.1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10.3.2在事故调查中,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弄虚作假,嫁祸于人的。

10.3.3事故发生后,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致使人员伤亡或经济损失扩大的。

10.3.4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不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10.3.5袒护、包庇事故责任人的。

10.3.6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10.4对事故的有关责任者,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具体按参照《员工奖惩条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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